創投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明確
創業板即將推出之際,對創投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也浮出水面——為落實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的發展,國家稅務總局日前下發通知,明確了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通知規定,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24個月)以上,凡符合以下四個條件的,可以按照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這四個條件是:一是經營范圍符合《暫行辦法》規定,且工商登記為“創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專業性法人創業投資企業;二是按照《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完成備案,經備案管理部門年度檢查核實,投資運作符合《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三是創業投資企業投資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除應按照科有關規定,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以外,還應符合職工人數不超過500人、年銷售(營業)額不超過2億元、資產總額不超過2億元的條件。2007年底前按原有規定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且在2008年繼續符合新的高新技術企業標準的,向其投資滿24個月的計算,可自創業投資企業實際向其投資的時間起計算;四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通知同時明確,中小企業接受創業投資之后,經認定符合高新技術企業標準的,應自其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年度起,計算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期限。該期限內中小企業接受創業投資后,企業規模超過中小企業標準,但仍符合高新技術企業標準的,不影響創業投資企業享受有關稅收優惠。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