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機械出口需防可能遇到的“專利門檻”
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來,國內工程機械產品大量進入全球市場參與國際競爭,具有國際較先進水平的壓路機、攤鋪機、平地機和推土機等也都開始向世界各國出口。
隨著中國產品出口遇到的知識產權問題逐漸增加,某些進口國依靠知識產權問題設置了種種市場“門檻”障礙。本文就國內其它制造業出口產品所遇到的“專利門檻”問題,結合工程機械行業的現狀,對工程機械產品出口所應注意的有關專利方面的問題加以說明,以期引起行業關注。
美國的“337條款”
美國專利權、商標權的所有人遭遇侵權時,可以根據烏拉圭協議修訂過的“美國1930年海關法”第337條款的具體規定,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USITC)遞交“申訴書”來保護自己的專利權、商標權和技術秘密等知識產權。所謂的“337條款”的內容是:對“認為違反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及其他形式的不公平競爭行為構成的貿易行為”進行制裁。
“337條款”是保護美國市場的一個固定的法律,它比“反傾銷法”增加關稅的做法更為嚴厲。第一、立案調查有時間限制;第二、不去應訴或敗訴就意味著該企業的產品將永遠被“普遍排除”而失去在美國的市場?!?
“337條款”指明對美國進行不正當貿易分為兩類:一是普通不正當貿易,指進口到美國的產品在銷售過程中的不正當競爭和不正當行為;二是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不正當貿易,是指出口到美國的產品侵犯美國法律保護的專利權、商標權和不正當競爭等知識產權?!?
“337條款”調查的一般程序是:申請方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提交起訴書(或者還有臨時性禁令)申請,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根據審查結果在30天之內(一般情況下)決定是否組建調查組立案調查。調查組成立后,向每位被告送達起訴狀和調查通知,確定結束調查的目標日期。一般“337條款”調查的時限是12個月,較為復雜的案件則可以延期6個月結束。
引進國外技術開發的工程機械產品出口到美國市場時,一定要注意相關的知識產權問題,看其是否與美國的有關知識產權法律有抵觸,否則就會遇到高“專利門檻”。例如:對于發明專利,中國專利法采用的是“先申請制”,而美國專利法采用的是“先發明制”。中國的發明專利即便在優先權期內也不一定會被美國批準。目前,全世界有一百多個國家和地區都實施專利制度,了解出口國的專利與所出口的產品技術之間的專利狀態是非常重要的。
“337條款”執行多年來,在打擊20世紀70年代開始崛起的亞洲新興工業國家方面發揮了顯著效果,并保護了美國市場。事情的發生客觀上主要是亞洲國家的知識產權法律不完善、對美國的知識產權法律了解不夠、又習慣于將模仿的技術產品出口到美國。當然,主觀上也不能排除美國貿易保護主義的“有意刁難”?!?
20世紀70年代,日本將技術含量高的半導體等產品出口到美國,沖擊了美國的國內市場,影響了美國的相關制造業,美國就用“337條款”設立門檻,阻止了日本的產品對美國市場的占領。20世紀80年代,中國臺灣地區將大量的電子產品出口到美國,“337條款”再次發揮作用,臺灣地區取代日本成為337案件的主要調查對象。日本和中國臺灣地區向美國出口產品的企業都因為“337條款”而付出了高額的“學費”。近年來,中國大陸又取代臺灣地區成為“337條款”調查案件數目最多的一方。
2003年1月26月,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就“337條款”立案的11個案子中,涉及中國的有10個之多,與大陸有關的就有6件。其中涉及到機械行業的有:農用拖拉機、割草機、農用車輛。例如:2003年2月起根據“337條款”對中國農機企業提出起訴的美國兩家公司分別是迪爾農用機械公司和新荷蘭北美公司。前者指責中國生產的拖拉機將車身和車輪分別涂成綠色與黃色,而這些顏色正是該公司的商標注冊顏色,中國在美國銷售的拖拉機是有意與該公司產品在市場上產生混淆;后者指責中國產品幾乎是對該公司產品的仿造。原告要求停止進口和停止在美國銷售中國的拖拉機。
專利的許可原則
美國法律規定,專利以及商標的所有權人在遇到侵權時,可以向聯邦法院起訴,取得“禁止令”停止侵權人的侵權并獲得經濟賠償。各國對進口機械產品所設立的專利保護的門檻不盡相同,但有一些國際公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是一致的。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權利用盡原則。專利產品經銷售后,購買產品的他人對該產品的處理權(包括使用和再銷售)不用再經過專利權人的許可,也就是說專利權人無權過問。例如:購買DVD的用戶,在使用或出租機器時,不需要付任何費用。再例如:使用某專利技術的發動機出售后,經組裝成工程機械主機再出售,一般來說也不構成侵權。但注意一定要將原發動機的產品的銘牌保留在原機上,不可使購買工程機械主機的消費者認為發動機也是主機廠生產的產品,否則出現侵權糾紛時就要承擔法律連帶責任。
進口許可原則。由于專利權人在制定專利技術轉讓許可合同時,會有多種形式,可以是某國、某地區的一般限制性許可證轉讓,也可以是獨家許可轉讓等。在出口產品時一定要了解清楚這方面的情況。例如:含有專利技術的某種DVD產品,限定的銷售地區是中國,若專利權人在美國也有許可生產同類產品的企業,則中國廠家一定不許將同類產品銷往美國。如果銷售了,就違反了進口許可原則,就侵犯了專利權人在美國市場上的利益。如果一定要向美國出口則必須同專利權人談判新的許可合同?!?
出口許可原則。某些國外的專利技術由于國外的專利權人在中國并沒有提出專利權利保護申請,所以企業可以在國內范圍免費使用該項專利技術,一般不構成侵權。但是將此類含有專利技術的產品出口時,一定要了解專利權人獲得保護專利權的國家和地區名單,如果出口的目的國在名單上,就一定要經過專利權人的許可,否則就違反了出口許可原則。例如:卡特公司申請了“垃圾壓實機的車輪保護裝置”(國際專利申請號:WO9936632),其專利指定申請國中沒有中國,故該申請就不可能被授予中國的專利權,此專利技術可以在國內無償使用。若某公司將采用該項專利技術的產品出口到美國、歐洲等有專利權保護的國家則一定要經過專利權人的許可。若出口到朝鮮、蒙古等無該專利權保護的國家則不用經過專利權人的許可。但是,第三國又將該產品出口到專利權人有專利權保護的國家和地區時,原出口國的企業有連帶責任。第三國不適用“權利用盡原則”的原因是原出口國的企業根本沒交專利費,也不具備合法使用和出口專利技術的條件。
我國工程機械行業在產品出口方面,目前尚未遇到“專利門檻”的阻礙,這主要是因為我們出口的國家和地區大都還是發展中國家,專利法制尚不健全,對產品的價格要求低,對產品品質要求不高等。但隨著國內產品技術含量和產品質量的進一步提高,國內產品出口到發達國家和地區的機會越來越多,與產品的技術和質量密切相關的專利技術問題就會出現。
發達國家的有些專利技術并沒有在中國申請專利權保護,這是因為他們過去對中國市場的預測不夠準確,低估了中國制造業的生產能力和產品的出口能量。發達國家的這些專利技術,在客觀上給國內企業提供了一次“免費的技術晚餐”,但是近年來,國外企業也紛紛調整其知識產權策略,一方面開始處心積慮地伸手向國內企業索要“專利費”,據初步了解,目前國內的涉外知識產權的賠償費已經達到10億美元;另一方面又爭先恐后地在國內申請了成千上萬個專利,布置了所謂的“專利網”,想坐收漁利。從DVD、數碼相機到拖拉機、摩托車先后都有了專利賠償先例。這種情況很有可能會迅速地擴展到工程機械行業來,所以工程機械行業須“未雨綢繆”,千萬不可忽視這些所謂的“專利網”?!?
某種產品在國際市場的銷售量在一定時期內基本上是確定的,美國的“337條款”、“專利許可”等“專利門檻”顯然是現實存在的,市場競爭的策略瞬息萬變,國際市場的競爭也會永遠存在,中國制造的工程機械產品在面向世界的國際化經營策略中,應該做到“知彼知己”,才能輕松跨過當前這道“專利門檻”,走向世界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