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屬國有企業改革資產處置審批程序(湖南)
省屬國有企業改革資產處置審批程序 一、政策依據 (一)《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號); (二)《規范省屬國有資產產權交易行為的若干意見》(湘政辦發〔2004〕25號)和《關于省屬國有企業改革有關政策的補充意見》(湘政辦發〔2005〕12號); (三)《湖南省省屬國有企業不良資產處置暫行辦法》(湘國資〔2004〕19號) 二、審批要件 (一)產權轉讓須報送的資料 1、轉讓企業國有產權的有關決議文件以及國有產權持有單位意見; 2、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方案,包括:國有產權的基本情況、轉讓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核的職工安置方案、轉讓收益處置方案等內容; 3、轉讓方和轉讓標的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 4、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5、受讓方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 6、相關資產評估核準或備案情況; 7、批準機構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不良資產核銷須報送的資料 1、企業不良資產核銷申請報告; 2、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依法出具的清產核資、財務審計或資產評估報告; 3、不良資產損失的有關憑證和合法證據,包括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社會中介機構的經濟鑒證證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等,對大型或關鍵設備還須提供專家意見。 三、審批程序 (一)產權轉讓審批程序 應遵循事前報告制度,列入省國資委監管范圍的省屬國有企業應當做好可行性研究,提出產權轉讓方案,經省國資委批準后方可操作。未列入省國資委監管范圍的省屬國有企業產權轉讓的方案,由企業國有產權持有單位提出意見,經省國資委批準后方可操作。省屬國有企業產權轉讓金額在5000萬元以下的,由省國資委審批;產權轉讓金額在5000萬元以上(含5000萬元)或轉讓國有產權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由省國資委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其中,產權轉讓金額在1億元以上的,報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批準)。 (二)不良資產核銷審批程序 列入省國資委監管范圍的省屬國有企業,不良資產核銷由監管企業母公司初審;未列入省國資委監管范圍的省屬國有企業,不良資產核銷由國有產權持有單位初審。企業母公司或企業國有產權持有單位初審后,上報省國資委審批。 對省屬企業申報核銷的不良資產,單個企業2000萬元以上的,先由省國資委委托專家審核委員會進行審核,并形成專家審核意見,然后按下面的程序和權限進行審批核銷: 不良資產總額在5000萬元以下的,由省國資委審批;不良資產總額在5000萬元以上(含5000萬元)的由省國資委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其中,不良資產總額在1億元以上的,報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批準)。省國資委審批核銷改制企業的國有權益,抄送省財政廳,其中審批處理的資產損失涉及企業損益的,事前征求省財政廳的意見。 四、審批時限 符合要求的產權轉讓事項應在相關資料報齊后20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批;符合要求的不良資產核銷事項應在相關資料評審過關后20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批。 五、責任單位 省國企改革辦資產評估處置部 聯系地址和電話:省政府機關二院二辦公樓201房,0731-22115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