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委公布焦化行業準入條件
發改委近日公布焦化行業準入條件,自2005年1月1日實施。條件如下:
一、生產企業布局:1、新建和改擴建焦化生產企業廠址要靠近用戶和煉焦煤原料基地;必須符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焦化行業發展規劃。2、在城市規劃區邊界外2km(城市居民供氣項目除外)以內,主要河流兩岸、公路干道兩旁,居民聚集區和其他嚴防污染的食品、藥品等企業周邊1km以內,國務院、國家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生態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旅游區、文化遺產保護區以及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不得建設焦化生產企業。已在上述區域內投產運營的焦化生產企業要根據該區域規劃,通過“搬遷、轉產”等方式逐步退出。
二、工藝與裝備:新建和改擴建焦化企業要達到煉焦行業清潔生產標準(HJ/T126-2003)中生產工藝與裝備二級標準要求。主要指標有:1、為滿足節能、環保和資源綜合利用要求,實現合理規模經濟。新建和改擴建機焦爐炭化室高度必須達到4.3m以上(含4.3m),年生產能力60萬t及以上。2、新建煤焦油單套加工裝置規模要達到處理無水焦油10萬t/a及以上,粗(輕)苯精制單套裝置規模要達到5萬t/a及以上。已有煤焦油單套加工裝置規模要達到5萬t/a及以上;粗(輕)苯精制單套裝置規模要達到2.5萬t/a及以上。
三、節能工藝與設施:1、新建或改擴建焦爐,原則上(缺水地區和鋼鐵企業)要同步配套建設干熄焦裝置。2、新建或改擴建焦爐,焦爐煤氣必須全部回收利用,不得直排或點火炬。3、新建或改擴建焦爐,要采用先進的配煤工藝,合理配比煉焦用煤,盡量減少優質主焦煤用量。
四、環保工藝與設施:1、新建或改造焦爐要同步配套建設粉碎、裝煤、推焦、篩運焦除塵裝置、煤氣凈化(含脫硫脫氰工藝)回收、廢水生化處理設施。嚴格執行環保設施“三同時”規定,并要在主體設備投產后6個月內達到設計規定標準,連續運行。2、廢水生化處理工藝與裝備及洗選煤設備要先進可靠,與主體生產設備同步竣工投產,連續運行。在設備發生故障或檢修時要有足夠的廢水事故處理備用儲槽,做到不達標廢水不外排。焦化廢水經處理后做到內部循環使用。3、主要產品質量:(1)焦炭。①新建或改擴建焦爐生產的冶金焦要達到GB/T1996-2003規定的二級冶金焦以上標準,鑄造焦要達到GB/T8729-1988規定的二級鑄造焦以上標準。②現有焦爐生產的冶金焦要達到GB/T1996-2003規定的三級冶金焦以上標準,鑄造焦要達到GB/T8729-1988規定的三級鑄造焦以上標準。(2)焦爐煤氣。①焦化企業生產的城市民用煤氣要達到煉焦行業清潔生產標準(HJ/T126-2003)中城市民用煤氣產品指標。②焦化企業生產的工業或其他用煤氣中的H2S≤mg/m3。(3)其他焦化或化工產品按國標或冶標組織生產。①硫銨按GB535-1995標準(一級品);②粗焦油符合YB/T5075-1993標準;③粗苯符合YB/T5022-1993標準。4、資源、能源消耗及副產品綜合利用:(1)資源能源利用指標。新建和改擴建焦化企業要達到煉焦行業清潔生產標準(HJ/T126-2003)中資源能源利用指標二級標準。主要指標有:①噸焦耗洗精煤(干煤)≤1.33t(即全焦率≥75%);②煉焦工序能耗≤170kg標煤/噸焦;③煉焦耗熱量:焦爐煤氣加熱≤2250kJ/kg煤(7%含水折算);高爐煤氣加熱≤2550kJ/kg煤(7%含水折算);④噸焦耗新水≤3.5t;⑤噸焦耗電量≤35kWh;⑥焦爐煤氣利用率≥95%;⑦水循環利用率≥85%。(2)副產品綜合利用:①焦化生產企業產生的焦化煤氣要有使用用戶;若有剩余煤氣,必須配套建設煤氣綜合利用設施,例如:合成甲醇、雙氧水,煤氣提氫或煤氣發電等,轉化全部剩余煤氣。正常生產時煤氣不得直排或點火炬。②煤焦油及苯類化工產品應進行有效回收。5、環保指標和清潔生產:(1)清潔生產標準。新建和改擴建焦化生產企業各種污染物產生指標不得超過煉焦行業清潔生產標準(HJ/T126-2003)中規定的二級標準。廢物回收利用指標要達到煉焦行業清潔生產標準(HJ/T126-2003)中規定的標準。(2)污染物排放標準。①新建和改擴建焦化生產企業大氣污染物排放執行《煉焦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6171-1996)②酚氰廢水處理后廠內回用。外排廢水應達到《鋼鐵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456-1992)二級標準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二級標準或其所在地區規定的要求。③熄焦廢水:熄焦水實現閉路循環使用,不得外排。(3)廢渣。焦化企業廢渣包括備配煤、推焦、裝煤、熄焦及篩焦工段除塵器收回的煤塵、焦油渣(含焦油罐滌清渣)、粗苯再生渣以及剩余污泥等煉焦工藝產生的一切廢渣均在廠內完全處理利用,不得對外排放。(4)焦化生產企業新建或擴建,各種污染物排放不得突破該地區環境允許排放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