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廢塑料企業環保證申請攻略
據悉,環保部將于2015年1月1日起取消自動許可進口類固體廢物審批事項,同時下放限制進口類固體廢物審批事項至省級環保部門。
為了規范下放后的審批工作,環保部協調發改委、商務部、海關、質檢總局等相關部門對《進口廢物管理目錄》進行了重新修訂。環保部固管中心對現行有關管理規定和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梳理和修訂,初步制定了新的《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環境保護管理規定(試行)》,以確保進口廢物管理工作的延續性、可操作性和適用性,重點調整的內容如下:
1、自2014年11月1日起,各省級環保部門審查本轄區內2015年度限制進口類固體廢物加工利用企業的申請,環保部不再審查2015年度進口廢物加工利用企業的申請。
自2015年1月1日起,各省級環保部門批準限制進口類固體廢物申請。
2、環保部頒發的2014年度限制進口類固體廢物許可證的有效期將自動延期至2015年2月28日。
3、限制進口類固體廢物加工利用企業將通過全國固體廢物管理信息系統以電子化形式提交申請。各省級環保部門做出審批決定后,經信息系統自動生成限制進口類固體廢物許可證信息。需要時企業可自行通過信息系統下載、打印限制進口類固體廢物許可證。
4.因進口廢汽車壓件環境污染風險及安全隱患較大,故此,明確提出僅限于進口廢汽車壓件園區內的企業申請并加工利用;
5.取消延期申請方式及相關的審批程序。
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技術審查指南
1.申請報告。按照規定的要求,辦理進口廢物許可證,應提交申請報告,內容應包括公司基本情況,本次申請事項,如本年度是否為首次申請、進口方式、申請品種及數量、申報口岸等,有關內容應與申請表保持一致。
2.申請表。申請表中包括了進口單位和加工利用單位的基本信息,本部分填寫應完整、真實、準確。申請表的審查重點包括:(1)進口廢物名稱應與海關商品編號一致;(2)注明貿易方式;(3)正確填寫報關口岸,填報的口岸應符合就近原則。除廣東省以外,其他省(區、市)的加工利用企業,每份申請表只能填寫一個口岸;(4)污染防治設施和措施填寫準確、合理;(5)所申請進口固體廢物的加工利用情況填寫準確無誤。可能夾雜物、危害物及其比例,應符合相應種類廢物的環境保護控制標準要求,詳見《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控制標準》(GB16487.1-16487.13-2005);廢物產生過程不是“生產過程”,指該類廢物在收集前是如何產生的,并非所進口的廢物是如何加工利用的。
填報口岸的要求,實行“就近口岸”的審批原則。沿海省份可使用本省或鄰省口岸,廣東、浙江口岸只限本省企業使用,廣東省按照《環保部海關總署公告2013年第40號》要求執行;對內地省份跨省使用沿海口岸的情況采用如下原則:
1、吉林、黑龍江除本省口岸外,還可選擇遼寧口岸;
2、江西除本身口岸外,還可選擇上海或福建口岸;
3、安徽、湖北除本省口岸外,還可選擇上海或江蘇口岸;
4、湖南、貴州、云南原則上除本省口岸外,還可選擇上海、福建、廣西;
5、天津口岸除天津以外,只限北京、河北、內蒙古、山西、陜西、寧夏、甘肅、青海、新疆、四川、重慶、河南、山東(德州、濱州)使用;
6、跨省使用陸路口岸的,應說明具體情況。
3.企業資質文件。自營進口的,包括加工利用單位的企業有效的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證書(或者加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字樣的國稅稅務登記證)、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內收貨人注冊登記證書、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注冊登記證書;代理進口的,包括加工利用單位的企業年檢有效的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證書(或者加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字樣的國稅稅務登記證),代理進口企業年檢有效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內收貨人注冊登記證書、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注冊登記證書以及代理進口合同。
代理進口合同中必須包括(1)有關進口固體廢物的種類、數量、價格和質量要求;(2)有關進口固體廢物必須符合我國進口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控制標準,以及對不符合環境保護控制標準固體廢物退運責任的規定;(3)有關不得將所進口固體廢物棄貨以及不得轉讓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的規定;代理進口合同的內容應規范:(1)不得出現“進口廢物如不符合利用單位要求,可以拒收”等類似描述;(2)數量不得低于申請表填寫的數量;(3)種類應與申請表的種類一致;(4)不得缺少有效期限、簽訂日期;(5)不得缺少代理進口單位和加工利用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申請以加工貿易方式進口的,提供商務主管部門簽發的有效的加工貿易業務批準文件或者所處出口加工區管理機構出具的加工貿易業務證明。
上述資質文件每次申請均需審查,在線提交。審查所有資質文件應注意是否有有效年檢記錄,是否在有效期內。應特別注意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是否是“企業法人”。
4.監督管理情況及初審意見表。必須由所在地設區市級環保部門填寫,填寫的內容應規范、準確,經辦人和審核人之一未簽字的,以及未注明日期、未蓋填寫單位公章的均無效。廢水排水去向一欄應填寫明確,如果循環利用不外排,也應注明;表中凡填寫“其他”相的,均應填寫具體情況;危險廢物利用或處置情況一欄,填寫“合格”的,應明確填寫接收單位及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號;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情況一欄,要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填寫,要兼顧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排污許可證中有關總量控制的要求;守法行為記錄情況一欄,凡填寫“是”的,均應注明違反有關規定的事項和具體時間。對于應當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應當注明開展該項工作的具體階段,并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
5.現場考核表。所申請的廢物須出具現場考核表的,應依據加工利用企業申請的種類分別出具。不同廢物種類考核表不可相互替代,如同一加工利用企業同時申請廢塑料和廢PET飲料瓶磚,則應分別出具現場考核表。
6.監測報告。根據企業產生污染物的情況,提交的監測報告與監督管理情況及初審意見表的日期應在6個月內;監測報告應由具有監測資質的單位出具,可以是監督性監測報告,也可以是委托監測報告。對于出具檢測報告的,須由檢測單位現場采樣,企業自行送樣的,檢測報告不予采納;廢水、廢氣的監測項目、排放數值應符合相關排放標準要求。有多個排放口的,應分別提交監測報告(或檢測報告)。
7.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處理處置。產生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應提交有效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利用或處置的協議,利用或處置單位的有關資質文件,如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有關資格證書等;產生危險廢物的,應提交有效的危險廢物處理協議,處理單位的資質文件,如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等;應注意審查利用或處理處置協議的有效期。
8.環保報告。環保報告的內容應包括(1)單位基本情況;(2)生產場地、設施、設備和工藝情況;(3)上年度生產經營情況,包括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進口、加工利用情況;(4)環保及污染防治情況,包括企業環保的管理規章制度,污染物排放達標情況,污染防治設施及其運行情況,固體廢物利用處置情況,繳納排污費情況,排污申報情況,環保守法情況;(5)存在問題和改進措施;(6)其他相關情況。環保報告的內容應由文字表述,不得粘貼申請表的內容。
9.填報場地彩色照片及文字說明。照片應包括廠區入口及廠牌、廠區概覽、原料和成品貯存場地、加工利用場地、設施、設備、污染防治設施設備等。
10.符合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有關規定。包括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準文件及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文件;需要進口固體廢物進行試生產的,應當提供有效的試生產批準文件,對于取消試生產批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提交臨時排污許可證等證明文件。
在1999年4月19日之前立項的進口廢物加工利用企業,且一直未進行改、擴建工程的,由企業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環保部門出具說明文件,對企業的生產設施情況、加工能力、污染防治情況等主要事項進行說明,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審定。
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符合建設項目分類管理規定有關要求,并能按照分級審批要求報具有審批權的環保部門審批,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文件一般應由審批單位出具,如果是審批單位轄區內的下級單位出具的,應提交審批單位委托下級單位開展驗收的委托函;需要進口固體廢物進行試生產的,申請材料通過技術審查的日期,應在試生產或臨時排污許可證等證明文件的有效期內。
11.環境管理制度文件。包括(1)有關經營情況記錄簿樣本,經營情況記錄簿樣本應該為空表,可以提交《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環境保護管理規定(試行)》附十三,也可以自制,但內容應符合有關要求;(2)環境監測等環境管理制度文本,包括環境監測方案,監測方案中應明確監測指標和頻率,且需要符合有關要求,以及應急監測預案,委托其他單位監測的,還應提交委托監測協議和監測單位資質文件;(3)有關環境保護崗位職責與考核標準的規章制度;(4)相關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的環保培訓材料等;(5)相關防止進口不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控制標準的固體廢物的管理制度和措施。
12.清潔生產審核有關證明材料。清潔生產審核分為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和自愿開展的清潔生產審核,對于應當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在提出進口廢物申請時,按照不同情況一般分為幾個階段:(1)已被列入清潔生產實施計劃,尚未簽訂清潔生產協議;(2)已簽訂清潔生產協議,尚未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報告;(3)按照協議要求,正在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報告;(4)已完成清潔生產審核審核報告,向環保部門遞交驗收申請;(5)已通過環保部門組織的評估驗收,應按照不同階段情況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鼓勵企業自愿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工作,對于自愿開展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所提交的申請材料不做具體要求。
13.進口廢物數量的核定。企業申請進口廢物數量的核算應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及審批文件記載的生產能力、原材料需求數量為依據,進口廢五金類廢物數量的核定,應以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能力為依據,總量一般不超過涉及生產能力的所需原料120%;超出其數量的申請,需補充提交應由相關部門出具的具體理由和核算實際需求量的證明文件,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審定。對于試生產的企業,應按照試生產的有關期限核定進口廢物數量。
14.部分種類廢物首次申請進口數量的核定。園區外加工利用企業,首次申請廢塑料、廢五金等進口的最多批準5000噸,實際進口并加工利用2500噸以上仍需進口的企業,可在其加工能力范圍內再次提出進口申請。
15.是否屬于淘汰落后的項目。對于申請進口廢物的加工利用企業,申請進口廢物所依托的項目應符合相關行業產業政策及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有關要求,不得為已淘汰的落后產能。
16.部分種類廢物首次申請需要現場核查。首次申請進口甘蔗糖蜜、其他糖蜜、主要含錳的冶煉鋼鐵產生的顆粒狀熔渣、軋鋼產生的氧化皮、冶煉鋼鐵產生的含釩浮渣、熔渣、含五氧化二釩>10%的礦渣、礦灰及殘渣、碳化鎢廢碎料等廢物的加工利用企業,省級環保部門應組織進行現場核查。
現場檢查重點包括:申請材料填寫地址與現場檢查的加工利用場所是否一致;環境影響評價手續是否符合要求;加工利用設施與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是否一致;污染防治設施是否正常運行;污染物是否達標排放;進口廢物臺帳記錄是否規范,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17.許可證有效期設置。許可證自審批之日起,當年內有效;開展試生產的,許可證的有效期限設置不應超過試生產的有效期限,如某企業試生產有效期為3個月的,許可證有效期也為3個月,以此類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