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代理服務指導的標準
據悉,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8月21日發布《專利代理服務指導標準(試行)》,以規范專利代理行為,維護委托人利益。該標準首次明確提出專利代理服務4項基本原則,即告知原則、授權原則、對委托人負責原則和保密原則。
專利代理是指專利代理機構接受委托辦理專利申請、專利復審、專利無效以及其他專利事務的行為。專利代理是知識產權中介服務的核心組成部分。截至2009年7月底,我國擁有專利代理機構735家,執業專利代理人超過6000人。
標準在總則中規定,專利代理人對署名的專利代理業務負責;專利代理機構提供的代理服務及因服務造成的責任風險應該與委托人支付的服務費用相適應。
針對業內爭奪客源的不良競爭,標準對在客戶開發中的言行提出明確要求,如不得有損同行,不能宣傳或渲染其路子廣,不能擴大或夸大宣傳,不能使用“最大”、“最有經驗”、“第一”等詞匯。
國家知識產權局條法司司長尹新天認為,標準將為客戶提供的服務寫在明處,有利于社會監督,推動專利代理優質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