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舊物品回收利用的立法探討
據分析,循環經濟受到國家在高度重視。作為循環經濟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廢舊物品回收利用制度擔負著減少浪費、降低污染、提高資源再利用率的艱巨任務,是實現再利用、再循環的重要手段。全力推進廢舊物品回收利用制度建設是當前發展循環經濟、實現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重要突破口。
一、我國廢舊物品回收利用的立法完善
由于我國現階段環境狀況相對較差,環境保護立法不完善,公民環保意識弱,循環經濟處于起步階段,因此我國現階段的循環經濟立法尚不可能形成完整統一的體系。
我國的循環經濟立法應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在最有可能立法,最有必要立法的部門行業,先進行循環經濟立法,待時機成熟,再制定一部循環經濟基本法,統領各專項法律法規,逐步形成完善的循環經濟法律體系。那么這個最需要立法的行業,無論是從其在循環經濟體系中的地位,還是從國外的成功實踐來看,都應當是廢舊物品回收利用行業。
從總體上看,我國的廢舊物品回收利用相關立法體系凌亂,沒有形成一個統一、完整的系統,而在具體條文上,目前的立法規定過于模糊,缺乏可操作的措施,從而導致了在實踐中各地方立法各自為政、規定不一的局面。
其主要缺陷包括:
第一,《環境保護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清潔生產促進法》雖借鑒和總結了國內外污染防治、資源綜合利用、廢棄物回收利用、循環經濟發展的經驗,為企業層次上的循環經濟的發展提供了一些法律解決機制,但缺乏關于廢棄條件的設置、強制回收和利用名錄的建立、回收和利用率的確定、經濟刺激機制的系統化和可操作化、工藝標準及技術性規范的設立、循環信息的公開等具體問題的規定。
第二,雖然《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三條規定了固體廢物的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原則,第十七和第十八條分別規定了包裝物和農用薄膜的回收利用問題,但在其他農業廢物的循環利用方面,在行業內和跨行業的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方面缺乏相應的法律規定。
2002年的《清潔生產促進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三十五條雖然規定了企業間和區域內的廢物綜合利用問題,但這些規定基本上是圍繞企業的清潔生產而展開的,所以其附帶的廢舊物品回收和資源循環利用的效果只是輔助性的,而且系統性較差。
第三,關于有些重要的廢舊物品回收利用問題,如主要工業廢棄物、農業廢棄物、廢包裝、廢塑料、廢玻璃、廢舊電子產品、建筑廢物、廚房垃圾、廢舊汽車及其配件等大宗廢物的專業化循環利用,《環境保護法》、《清潔生產促進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零散且抽象,缺乏系統的解決機制。
此外,由于立法上的不足,在廢舊物品回收利用行業,產生了許多實際問題。如經營方式落后;信息系統不完善,價值評估隨意,消費者權益受侵害;政府職責不明,管理混亂;回收利用方法原始,資源實際回收率低;從業人員素質低,引發治安問題等。
鑒于目前我國廢舊物品回收利用的法律體系總體散亂、具體規范又不足的局面,筆者認為,完善廢舊物品回收利用的立法,建立一個統一、完整、可操作的新體系已經迫在眉睫。這不僅有利于規范、引導、支持廢舊物品回收,提高資源回收利用率,更對促進我國循環經濟立法、實現可持續發展戰略、造就節約型社會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二、廢舊物品回收利用立法需注意的兩個問題
(一)關于主體擴展
資源回收利用產業由三個產業環節構成,即廢棄物回收、廢棄物處理和廢棄物的再生利用。我國的實際狀況是,后兩個環節主要由資源綜合利用企業完成,第一個環節由為數眾多的、分散的、單個的上門收購人員完成。在大街小巷隨處可見的廢品回收人員對實
現廢舊物資的再生利用產生了積極的作用,然而不可否認的是,近年來廢品回收引發的社會治安、制假販假等問題時有發生。一些個體戶回收酒瓶為制假者提供便利,一些私人收購點甚至成了不法分子銷贓的窩點。不僅如此,在廢舊物品回收利用立法上政府、企業和消費者的主體缺位,還導致了后兩個環節上的技術落后、效益低下,甚至難以為繼。
循環經濟的發展,需要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的組織、協調、支持和引導,而一切從事生產、服務和消費的企業和公眾都有義務采取適應循環經濟發展的措施,實現資源的高度回收利用。所以廢舊物品回收利用立法的適用主體,不僅包括政府,還應當包括作為生產者和經營者的企業,專門從事回收利用的企業,以及作為消費者的社會一般公眾。
1.政府
在廢舊物品回收利用的法律體系中,政府主要起到規范、引導、扶持、服務、監督和管理的作用。必須明確、統一政府的職權與責任,特別要強調的是政府的引導和扶持。各級政府要起到廢舊物品回收利用的表率作用,比如注意節約和反復使用,主動回收廢棄的辦公用品等。
2.消費者
在許多發達國家,廢舊物品回收利用的觀念深入人心,例如在日本,消費者需要支付回收利用的費用。而在我國,社會公眾的相關意識淡薄。
因此,一方面,需要通過環境教育、科普活動等多種有效形式全面提高社會公眾對廢舊物品回收利用的理解與參與,鼓勵公眾形成同環境相協調的價值觀和綠色消費觀,實現資源的綜合利用;另一方面,也可以考慮擴大消費者對其產生的廢舊物品回收利用的義務,如建立一定的強制回收體系,或者在一定條件下收取部分費用。根據我國基礎薄弱的實際情況,可以考慮首先從推行與完善垃圾分類制度著手。
3.生產者和經營者
發達國家推行廢棄物回收處理,實行循環經濟,雖然對政府、生產者與消費者的回收義務均有所規定,但往往對生產者、經營者規定更重的責任。這是因為只有它們才最了解自己的產品,比消費者更有能力擔負起回收和處理廢棄物的任務。我國可以借鑒日本和經合組織(OECD)的相關成功經驗,在立法中采用擴大生產者責任原則。
生產者、經營者不僅應當承擔產品原材料選擇、生產加工以及產品使用過程中所帶來的環境責任,而且還應該承擔產品使用、報廢后的環境責任,即產品的生產者和經營者負有產品的回收義務。
在具體措施上,可以考慮制定強制實施產品回收的企業名錄,將一些消耗資源和污染大的重點生產、銷售企業列入名錄中。要求它們必須承擔回收和循環利用本企業的廢棄產品以及負擔部分費用的義務,并在法律中規定重點產品的回收標準。
(二)市場運行機制
考慮到我國的實際情況,對專事廢舊物品處理和再利用的企業,應當主要考慮其市場條件、科技條件和環保條件,如:投資是否符合一定的數額標準,技術和設備是否符合國家的規定,環境影響評價結果是否合格,產生的預期資源回收利用率等。
對于僅僅從事廢舊物品回收的零散人員、個體工商戶或小型企業,出于保留就業機會和逐漸推進行業整合的考慮,目前不宜直接取締,但需要加強管理,提高這些從業人員的素質,以減少治安問題和由于廢棄物處理不善造成的環保問題。具體可以通過統一登記管理、統一服裝車輛、統一衡器、統一回收物品處置等方式實現。
同時,為了解決產品的生產者和經營者難以在全國范圍內親自履行回收義務的問題,可以考慮建立會員交費制度。即由負有產品回收義務的企業向從事廢舊物品回收利用的專業企業繳納一定的會員費用,而由后者代其進行回收利用。
該制度不僅有利于減少生產者和經營者的負擔,增加專業企業的收入,還有利于改變回收利用散亂無序的狀態,促進廢舊物品回收利用行業的整合。在市場運行過程中,政府還應當切實落實產業扶持政策,如稅費征收減免、綠色補貼、價格支持、科技投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