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項目“未批先建”,已非新鮮事例
環保組織自然之友向云南怒江州環保局提交了一份舉報意見函,認為該州一家年產1.5萬噸高氯酸鉀的化工項目存在重大環境風險,不宜倉促通過環評審批,應嚴格按法律規定暫緩并就此召開聽證會。(財經網6月16日)
重大項目“未批先建”,已非新鮮事例。這起事件的特殊之處在于,今年5月當地環保部門已對該項目進行行政處罰,要求立即停止一切建設并繳納5萬元罰款,限時完成環評審批手續。不過,僅在四天后,怒江州環保局即批復了該項目的環評報告。
監管態度如此戲劇性的反轉是否有“內情”,暫不得而知,但按照新環保法的規定,這一做法已涉嫌違規。因為,為規避以往的“限期補辦”給“未批先建”留后門,新環保法已去掉這一表述,而是代之以“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環保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
“未批先建”一直是環保監管上的“老大難”,環保部副部長潘岳在今年全國兩會期間表示,下一步環保監管將會對“未批先建”項目進行治理。有業內人士透露,包括電解鋁、鋼鐵這樣的高耗能產業,“未批先建”項目比例可能達到甚至超過一半。難點所在,并不只是數量多,更是因為這些項目一般都屬于地方的重點項目,治理所要面對的不只是企業,更有地方政府的袒護。比如,怒江的這家工廠就是當地“縣委縣政府帶領相關部門到外省周密考察后”所立項的。如何克服地方阻力,是新環保法能否順利實施的關鍵之一。
該項目在去年7月就已開始建設,在環保部門調查期間已完成主廠房和儲罐等關鍵設備建設,為何在項目開工建設近一年后,當地環保部門才開出“罰單”?一個如此大型的化工廠項目,地方環保部門完全不知情,恐怕不可能。聯系到在投產之前開出緊急罰單,又迅速批復環評報告,這一切或許只能理解為一種“先上車,后買票”的慣性治理思維。當地環保部門的處罰與干預的結果,是該項目“符合審批手續”。由此看來,為進一步遏制“未批先建”,對地方環保部門的日常監管之責,也應該相應地加碼。
怒江的這起事件,除了再次證明環保組織和媒體監督在環保監管上的作用外,也引申出另一個值得深思的問題:在環保部門的權力框架內,上下級部門的監督如何實現?環保部門內部的溝通和監督機制不打通,地方環保部門“脫韁”的可能性就不容忽視。
環保志愿者在致當地領導的公開信中,對該項目提出了六大疑問,包括環境風險、公眾參與環節缺失、環評機構涉嫌出租環評資質等。這些質疑是否符合事實,還有待權威部門調查。但說它幾乎囊括了“未批先建”項目的通病,并非夸大。諸多類似事件表明,一個項目能夠未批先建,往往是多種失序共同促成的,切不可低估其復雜性。對此進行徹底的糾偏,也遠非上級環保部門一家就能完成。
今年4月,環保部罕見地叫停小南海水電站這項省級重點工程,獲得輿論普遍贊許,也讓人對新環保法的實施增添了幾分信心。但由怒江化工廠這一項目來看,環保部主動叫停大型項目固然勇氣可嘉,新環保法的“史上最嚴”效力要真正落地卻仍任重道遠。僅以對“未批先建”的治理為例,既要進行存量清理,又要致力于從制度上遏制,畢竟,較之于事后懲戒,制度性的事前防范才最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