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交易方式市場化重在制度建設
市場制度的完善才是產權交易方式市場化的關鍵
自國企改革以來,統計數據顯示,協議轉讓方式已成為進場交易的國有產權交易主旋律。是否存在即合理?筆者認為,從國有產權屬性及其對交易方式影響進行探討,可能對現實更具有指導意義。
當前,影響產權交易方式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是出資人的影響。
出資人對產權交易的影響主要表現在:一是各級國有產權出資人是否不打折扣的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對產權在市場中的交易方式有決定性影響。二是國有產權出資人對產權市場的干預是否合法。依據當前文件,各級政府和國資管理部門都可以建立產權交易市場和交易平臺,制定一系列有關交易的法規和制度。如果部分國有產權出資人不當干預產權市場的交易方式,其結果是產權交易市場和交易機構只能“惟命是從”。
其次是國有產權實際使用人的影響。
國有產權出資人是抽象的集合體,必須有一個具體代理人來擔任出資人代表,出資人代表又將監管的國有產權委托給實際使用者。出資人對產權使用者的監管力度伴隨代理鏈條長度的增加而衰減。如果經營層有不規范的行為動機,經常使用的辦法是說服出資人以低于市場價格轉讓給受讓人甚至是同謀人。
再次,是產權市場的構架和運行制度的影響。
如果產權市場以行政區劃層層設置(省、市都設立交易市場),分割后的市場空間不但狹小,而且實際上形成了行政壁壘,不利于產權順暢流轉。市場競價的可能性極小,大多數項目只能以協議轉讓方式成交。
此外,交易機構的逐利性對交易方式也有一定影響。
如果交易機構把利益最大化作為市場目標,交易機構與部分實際出資人或國有產權的使用者、甚至受讓者達成內部交易,那么,選擇協議交易方式既能夠降低交易費用,又可以縮短交易周期并增加收入。
最后,是受產權交易的特點及產權交易市場的供求關系的影響。
一方面,交易標的的特點對交易方式有先天的影響。產權交易與證券市場的股票交易相比,流通性差是一個顯著特征。由于產權買賣雙方往往靠一對一的談判,交易周期長,市場變數大,轉讓的產權不能較快的實現其市場價值,協議成交自然成為許多轉讓的首選方式。
另一方面,交易標的自身質量導致市場供求關系的變化也直接影響交易方式。質量優劣主要表現在產權的市場預期目標上。如果市場上出售的產權“優少劣多”,購買人也只能是“曲高和寡”,造成產權市場供求失衡。所以,大多數國有產權轉讓以協議方式轉讓不足為怪。
綜合以上因素,市場制度的完善才是產權交易方式市場化的關鍵。如果產權不清晰,制度不完善,即便對國有產權采取拍賣或招投標等體現市場競價的交易方式,帶來的“高于”國有產權實際出資人批準的產權評估價格,其實也并不一定就是市場真正的價值。
作為國有產權的實際出資人,關心轉讓產權的交易方式無可非議,但工作重心應當轉向建立國有產權轉讓的法律法規和相關制度方面來。當前而言,當務之急是建立監督和制衡的制度體系,堅決查處場外交易,依法制裁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非法交易者,理直氣壯的捍衛國有產權權益,確保國有產權一定要通過依法選定的、具有公平公正平臺性質的交易機構進行,交易方式為市場服務的作用才能體現出來。
任勝利 來源:上海國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