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通知發布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就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執行中有關問題聯合下發通知。通知指出,2008年1月1日以后,居民企業之間分配屬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積未分配利潤而形成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均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處理。
通知同時指出,執行《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規定的過渡優惠政策及西部大開發優惠政策的企業,在定期減免稅的減半期內,可以按照企業適用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減半征稅。其他各類情形的定期減免稅,均應按照企業所得稅25%的法定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減半征稅。